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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惠企政策摘编

  • 2020-11-03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现对发改、财税、金融、人社、经信、商务、住建、环保等领域已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供企业参考。


    第一类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用水价格
      (一)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现行价格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办理方式:州、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并公布州域中小微工业企业名录。发改部门负责价格核定。供气供水部门在企业缴费时直接按下调价结算。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廖光纯18971888258
      州住建局城市建设与管理科:杨建鸿13907263333
      州住建局燃气办:周振华18727721496
      州经信局中小企业科:胡光南 13310557919


      二、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一)适用对象: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
      (二)政策标准: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办理方式:适用对象向供电部门申报,供电部门直接落实。经信部门负责监督。
      (四)政策依据:鄂发改价管〔2020〕40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廖光纯18971888258
      州经信局中小企业科:胡光南13310557919
      国网恩施供电公司:黄可乎13032781226


      三、电费补贴
      (一)适用对象: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三)办理方式:州、县市发改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卫健部门提供适用对象目录,供电部门具体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算。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廖光纯18971888258
      州财政局企业科:吴贤勇18972406418
      州卫健委计划财务与信息科:吴峻峰13367180616
      国网恩施供电公司:黄可乎13032781226


      四、落实5%电费结算优惠政策
      (一)适用对象: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标准的用户,不包括高耗能行业用户、居民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户。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办理方式:由供电公司直接结算。
      (四)政策依据:鄂发改价管〔2020〕48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国网恩施供电公司:黄可乎13032781226
      州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廖光纯18971888258


      五、水电气用户“欠费不停供”
      (一)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方式:水电气供应部门直接落实。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鄂发改价管〔2020〕40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发改委能源监管科:杨琳18971888411
      州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廖光纯18971888258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监察科:刘磊18971888186
      州住建局城市建设与管理科:杨建鸿13907263333
      州住建局燃气办:周振华18727721496


      六、减免房租、延长合同期限
      (一)适用对象:2020年1月1日以后承租(含续租)州、县市地方国有企业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2020年疫情期间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后确定具体延长期限。
      (三)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直接向出租方申请办理。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鄂国资产权〔2020〕1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国资委产权科:陈诗燕13517165197
      州国投公司:谢圣杰15570555757
      州高新投公司:董青松18971874225
      州粮油储备公司:黄正明13597764026


      七、降低检验检测费用
      (一)适用对象: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三)办理方式: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供水部门落实。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朱健13997772525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黎新13032786483
      州生态环境局监测应急信访科:杨华江18963912168
      州住建局城市建设与管理科:杨建鸿13907263333


      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二)政策标准: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
      (三)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九、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一)适用对象:工业企业。
      (二)政策标准: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办理方式: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存量工业用地审批时落实。
      (四)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郭相龙18986860058


      十、缓交土地出让金
      (一)适用对象:受疫情影响企业及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
      (二)政策标准: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办理方式: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
      (四)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郭相龙18986860058


    第二类强化金融支持

      十一、降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一)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标准:
      1.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合格贷款,贷款的利率上限为最近1年期LPR减100基点,期限1年;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1年期LPR的30%给予贴息。
      3.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
      4.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而遇到短期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同时通过展期、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进一步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
      5.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6.恩施农村商业银行、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运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对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普惠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新增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1年期LPR加50个基点。
      (三)办理方式:贷款政策落实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和展期政策落实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所在地就业部门或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支持。贴息政策落实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四)政策依据:财金〔2020〕3号、财金〔2020〕5号、银保监发〔2020〕6号、鄂政办发〔2020〕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发改委财贸服务和消费科:王德祥18971879453
      州经信局规划技改科:陈嘉涛13635743699
      州财政局金融科:贺毅13477259223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援助科:宋兴月18107182882
      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科龚陈然:13477232828
      恩施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刘璐18971896215
      州地方金融工作局监管科:张  英18695038411
      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州分行:李长清18671859900
      工商银行恩施分行:张伟江18602792200
      农业银行恩施分行:向黄18607260011
      中国银行恩施分行:汤志勇15335859817
      建设银行恩施分行:陈浩13593608215
      邮储银行恩施分行:黄治荣13402722666
      湖北银行恩施分行:张鹏15697268558
      汉口银行恩施分行 张兆华15002782818
      恩施农村商业银行:代勋13451039777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田远泽 15387288066


      十二、降低担保费率
      (一)适用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三)办理方式:企业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公司予以审核落实。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赵斌15377221148
      恩施高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信永18971879596
      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道前13997773588
      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公司:刘宏树13971891338
      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李露13197225777
      宣恩贡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卫东13307266562
      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谭佐武15971818199
      鹤峰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张重尧13997762896


      十三、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三)办理方式: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直接落实。
      (四)政策依据:发改价格〔2020〕291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征信科宋:宋峰13997786966


      十四、降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融资成本
      (一)适用对象: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二)政策标准: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利率的50%进行贴息,州级财政对其中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25%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办理方式: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企业贴息程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在省级财政拨付50%的贴息资金后,由州财政部门将25%的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四)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0〕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龚陈然13477232828
      州财政局:贺毅13477259223
      州发改委:龚毓辉18963928733
      州经信局:陈嘉涛13635743699


      十五、降低鼓励发展类州级重点工业企业融资成本
      (一)适用对象:鼓励发展类州级重点工业企业 。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以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办理方式:州级确定并公布鼓励发展类重点工业企业目录,由目录内企业提出申请,委托承贷银行提交贴息申请, 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四)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0〕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龚陈然13477232828
      州财政局:贺毅13477259223
      州经信局: 王英13387690098
      州发改委:龚毓辉18963928733


      十六、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
      (一)适用对象:州农发担保公司 。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降低至1%的,实行担保费补贴。
      (三)办理方式:州农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州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0〕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张英13477289450
      州财政局:贺毅13477259223


      十七、贷款无担保政策
      (一)适用对象: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 。
      (二)政策标准: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三)办理方式: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直接落实。
      (四)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张英13477289450
      恩施银保监分局:刘璐18971896215
      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朱峰18071920859


    第三类加大财税支持

      十八、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重点企业支持政策
      (一)申报对象:有意愿、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生产紧缺医用防护物资(医用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服(手术衣)、测温仪、心电监护仪、负压救护车等)的企业。
      (二)政策标准:对列入全省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扩产、转产、新建的设备购置费由财政全额补贴;支持企业争取银行机构优惠贷款,省财政给予50%贴息;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已生产的库存产品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三)办理方式:州、县市科经局指导有意愿、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自愿申报,省指挥部比选确定全省重点企业名单,享受支持政策。
      (四)政策依据:鄂政发〔2020〕5号、鄂经信办函〔2020〕3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恩施州经信局规划技改科陈嘉涛:13635743699


      十九、州级“三个一批”重点企业补贴政策
      (一)适用对象:对防疫期间扩产、转产、新建医药防护物资项目,在5月15日前建成投产且取得“两证”的企业。
      (二)政策标准:按设备和洁净、无菌、灭菌设施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纳入省“三个一批”重点企业名单已发放补贴的不重复补贴。
      (三)办理方式: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经审核公示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0〕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经信局:陈嘉涛13635743699
      州财政局:吴贤勇18972406418
      省药监局恩施分局:周建国15697269903


      二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贴
      (一)适用对象:鼓励发展类重点工业企业 。
      (二)政策标准:当年生产设备一次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
      (三)办理方式: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经审核公示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0〕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经信局:陈嘉涛13635743699
      州财政局:吴贤勇18972406418


      二十一、工业企业税收贡献奖励
      (一)适用对象:当年税收过500万元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政策标准:按实际缴纳税收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办理方式:经主管部门认定,报州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至企业。
      (四)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0〕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经信局:胡光南13310557919
      州税务局:刘华13085194165
      州财政局:吴贤勇18972406418


      二十二、产值过5000万元及过亿元工业企业补助
      (一)适用对象:当年产值首次过5000万元及过亿元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政策标准:对当年产值首次过5000万元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当年产值首次突破亿元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办理方式:经主管部门认定,报州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至企业。
      (四)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0〕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经信局:胡光南13310557919
      州统计局:黄萍18672036669
      州财政局:吴贤勇18972406418


      二十三、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电费补助
      (一)适用对象:县(市)非国有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二)政策标准:按企业生产实际用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费补贴。
      (三)办理方式: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申报,国网供电公司核定企业生产实际用电量及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到企业。
      (四)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0〕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经信局:姚红浪13329821533
      国网恩施供电公司:向婷婷18071920592
      州财政局:吴贤勇18972406418


      二十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适用对象:新落户、当年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或设备投资、日均稳岗就业达到要求的工业企业。
      (二)政策标准:1、对新落户、当年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或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日均稳岗就业100人次(含)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对新落户、当年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日均稳岗就业200人次(含)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办理方式: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0〕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经信局:陈嘉涛13635743699
      州发改委:龚毓辉18963928733
      州人社局:舒大喜18171573000
      州商务局:龙昌保18907262628
      州财政局:吴贤勇18972406418


      二十五、中小企业服务补贴
      (一)适用对象:州内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企业股改或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按合同金额的60%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他中介服务按合同金额的60%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三)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到恩施州中小培训服务中心申领服务补贴券,以券面价值支付给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机构统一到州服务中心结算。
      (四)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0〕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经信局:胡光南13310557919
      恩施州中小企业培训服务中心:杨琼18971889607


      二十六、抗击疫情公益性捐赠现金和物品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涉及税务政策的第十二条至二十三条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相同)
      州税务局所得税科:鄢咸楚13971889588


      二十七、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适用对象: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二十八、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适用对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办理方式: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二十九、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三十、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十一、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一)适用对象: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三十二、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三十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三十四、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适用对象: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企业。
      (二)政策标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办理方式:申报期结束后,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税申报表及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退税。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


      三十五、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一)适用对象:“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标准: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三)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及相关附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


      三十六、延期缴纳税款
      (一)享受对象:所有纳税人。
      (二)政策标准: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


      三十七、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买房屋、土地免征契税
      (一)适用对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纳税人。
      (二)政策标准: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三)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4号。


      三十八、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一)享受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
      (二)政策标准: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三)办理方式:经税务机关核准。
      (四)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税务局所得税科:鄢咸楚13971889588


      三十九、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享受对象: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十、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享受对象:个人。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免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十一、抗击疫情公益性捐赠现金和物品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一)适用对象:所有个人。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十二、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办理方式:免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四十三、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适用对象:具备进口物资免税资质的减免税申请人。
      (二)政策标准: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三)办理方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通过无纸申报或邮寄办理方式,向注册地主管海关发送减免税申请。
      (四)政策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恩施海关:谭弦15327009236


    第四类加大稳岗支持

      四十四、稳岗就业补贴
      (一)适用对象: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二)政策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办理方式:人社部门主动对接企业服务,根据防疫指挥部、经信局提供的春节期间开工的企业名单,核查上班员工和资料,落实补贴。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恩施州人社函〔2020〕6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援助科:宋兴月18107182882


      四十五、稳岗返还补贴
      (一)适用对象:正常缴纳社保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和欠费企业除外)。
      (二)政策标准: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企业,直接按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费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其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
      (三)办理方式:人社部门根据企业在社保系统的缴费清单,直接按标准返还。
      (四)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10号)、《疫情防控期间稳岗返还操作指导意见》。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指导科:叶夏18672054565


      四十六、州高新区稳岗补贴政策
      (一)适用对象:州高新区复工复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政策标准:按照600元/人次标准(到岗时间不低于20个工作日)给予稳岗补贴。
      (三)办理方式:州高新区主动联系企业申报,企业提交申报表、企业员工上班签到或打卡表、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州人社局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0〕5号、《关于下达工业企业机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稳定就业的通知》。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创业指导科:叶夏18672054565


      四十七、社保减免、缓缴政策
      (一)适用对象: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方式参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二)政策标准:2020年2月-6月,免征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从2020年7月起,按降低费率政策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三)办理方式:在疫情期内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zwfw.hubei.gov.cn)申报核定,或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单位在代缴个人应缴社保费时,单位2020年2至6月应缴纳部分按政策免征。
      (四)政策依据:人社厅发〔2020〕18号、鄂人社发〔2020〕4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社保局登记核定科:向阳15337303120


      四十八、免费技能培训
      (一)适用对象:企业返岗、待岗、转岗、新上岗职工及延迟复工人员等各类劳动者。
      (二)政策标准:提供免费培训。
      (三)办理方式:实现线上免费培训。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动者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 端 :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等国家级平台和自有网站开展线上培训。
      (四)政策依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培训指导科:吴莉芳13872740298


      四十九、培训补贴
      (一)适用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参保企业。
      (二)政策标准: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月 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
      (三)办理方式:企业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标准发放。
      (四)政策依据:《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培训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函〔2020〕16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人社局:刘宇0718-8269500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吴莉芳0718-8291564


      五十、复工复产企业上岗培训补贴
      (一)适用对象:复工复产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年度在所在企业有参保记录或能提供连续6个月银行工资流水相关凭证)的返岗、转岗职工,以及自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2020年1月24日),被复工复产企业新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职工。
      (二)政策标准:企业复工复产上岗培训时长为3至7天(每天6个课时),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三)办理方式:企业提交培训备案相关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方可开展补贴性培训。培训和考核完成后,申报补贴资料先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复审,符合规定的拨付培训补贴。
      (四)政策依据:《关于在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开展复工复产上岗培训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函〔2020〕17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人社局:刘宇0718-8269500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吴莉芳0718-8291564


      五十一、就业补贴
      (一)适用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
      (二)政策标准: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办理方式:由企业审请,经人社局审核后按标准发放。
      (四)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10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宋兴月0718-8291416


      五十二、物流配送补贴
      (一)适用对象:对市场保供企业物流配送费用给予补贴。
      (二)政策标准:1、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保供企业在州(县市)域范围内运输的物流车辆(含外请车辆),按每车次200元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次;对省内跨市州按2元/吨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2、对参与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邮政快递和进鄂物资中转站等关联企业单独给予适当补贴;3、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配送订单按每笔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办理方式:由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制定细则,各县市负责落实。
      (四)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交通运输局:唐卫18963929915
      州商务局:龙昌宝18907262628
      州市场监管局:姜亮13581226666


      五十三、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费用补贴
      (一)适用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
      (二)政策标准:在营保供企业办公及仓储场所防疫消杀支出按照每平米每天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在岗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支出和交通补助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0元和2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三)办理方式:商务部门制定细则,各县市负责落实。
      (四)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商务局:龙昌宝18907262628


      五十四、商贸流通企业在岗人员职工薪酬支出费用补贴。
      (一)适用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在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批发和零售)、超市卖场、餐饮服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政策标准:按照在岗人数4000元/人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办理方式:由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细则,各县市负责落实。
      (四)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商务局:龙昌宝18907262628
      州市场监管局:姜亮13581226666


      五十五、争取省对市场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奖励政策。
      (一)适用对象: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作出贡献的企业。
      (二)政策标准:根据企业贡献的大小,按照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三)办理方式:经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发改委汇总后,推荐上报省级。
      (四)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交通运输局:唐卫18963929915
      州商务局:龙昌宝18907262628
      州市场监管局:姜亮13581226666
      州发改委:龚毓辉18963928733


      五十六、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
      (一)适用对象: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政策标准: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 (2020年2月至4月)财政补助。
      (三)办理方式:由住建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负责落实。
      (四)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州住建委:杨波13972741128